本書從文明的定義、文明與文化的關系、東西方文明比較出發(fā),并結合中國現(xiàn)代化進程的背景,闡述了東西城市起源、布局、風格、精神、制度的特質,呈現(xiàn)了東西方城市別樣的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面貌,揭示了華夏城市所蘊含的獨特的文明價值。
1. 本書為東方出版中心隆重推出的“城市與文明叢書”系列之一。
2. 本書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(批準號:15ZDC007)□終成果。
鮑宗豪,1949年生,浙江奉化人。上海華夏社會發(fā)展研究院院長,華東理工大學國家二級教授、博士生導師,新西蘭奧克蘭科技大學兼職教授。上海市社會學會副會長、上海市領導科學學會副會長。1993年開始享受□□□專家津貼!度珖拿鞒鞘袦y評體系》2005、2008、2011、2015版首席專家。
主要研究領域:文化、文明與社會現(xiàn)代化。 先后獲國家和省部級獎15項。主持完成特別委托項目《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》、重點項目《科學發(fā)展觀的內涵、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》等6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,2016年作為首席專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《推動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協(xié)調發(fā)展研究:10年來文明城市創(chuàng)建的理論、實踐與制度構建》。已出版《論無知:一個新的認識域》、《科學發(fā)展論》、《當代中國城市文明新模式》等論著40多種。在《中國社會科學》、《哲學研究》、《馬克思主義研究》、《人民日報》、《世界經(jīng)濟評論》(英國)、《歐洲經(jīng)濟倫理》等發(fā)表論文(文章)400余篇。
2015年與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、以色列前總理奧爾默特、蘇聯(lián)部長會議前主席雷日科夫、□□□□□□□副院長李培林等16人聘為黑龍江省社科院特聘研究員。2017年入選中國人文社科評論研究中心的“中國哲學社會科學有影響力學者排行榜”、“中國社會學有影響力學者排行榜”。
第一章 文明與文明新時代
第二章 世界文明視域中的華夏文明
第三章 華夏城市文明的歷史演進
第四章 華夏城市文明的精髓
第五章 華夏城市文明的價值共識
第六章 華夏城市文明的信仰
第七章 華夏城市文明的新模式
第八章 華夏城市社會革命
參考文獻
城市制度與華夏城市精神文化(見該書pp131-133)
城市制度本身就是“人文”的、“人化”的,即城市制度離不開人,它是靠城市人設計、執(zhí)行、遵守的,離開了城市人,也就無所謂城市制度。城市制度的兩端:它的確立(起點),它的執(zhí)行(落腳點),都離不開人。城市制度折射著城市人的內在素質,城市人的文化理念、文化素質高低決定著城市制度設計水平的高低。城市制度文化是城市制度的觀念內核,是設計、執(zhí)行、監(jiān)督、變革城市制度的人們的理性原則、價值取向、理念追求、道德標準、利益調整等的觀念體系,反映出城市制度設計的主體追求什么、捍衛(wèi)什么、貶斥什么、接受什么的理性思索和道德底線,是主體化、內在化的關于城市制度的觀念系統(tǒng)。因此,可以這樣講,有什么樣的城市主體,就有什么樣的城市制度,有什么樣的城市精神文化就有什么樣的城市制度文化。在這個意義上說,城市的制度文化是城市精神文化的產(chǎn)品,城市制度文化內涵于城市的精神文明化中。
不同的制度文化反映著不同的精神文化特質、不同的民族精神。體現(xiàn)中國精神文化本質的儒家關于“人之初,性本善”的倫理觀,一直是中國制度設計中的理論基礎、文化淵源。這一傳統(tǒng)告訴人們,人人都有良知天性,人人都懂得“仁愛”,懂得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”,懂得自律,懂得“吾日三省吾身”,等等;只要有了這種道德,就能夠做到“以已推人”,能用善良、仁愛之心,高尚、有德之為去對待他人;人人皆舜堯,人人都是正人君子,任何人都可以通過道德的修煉成為謙謙君子。道德的獲得外靠輿論,內靠良心,因而身外的制度是多余的、不必的,那是為“小人”設置的,“君子國”中的人是不需要的。統(tǒng)治者控制住輿論,個人把持住良心就可以了。于是,社會充滿了仁愛、禮儀之風。可殘酷的事實是,中國城市制度設計的現(xiàn)實卻走了一條與此不相吻合的路徑。在中國的城市制度設計中,人文關懷、人文精神是很少的。中國的城市制度(城市管理制度)常常定位于管人、約束人,缺乏體現(xiàn)對人的真切關懷與平等的城市精神文化。也就是說,制定城市制度的文化中,平等、人道、人性的因素少,而等級的、歧視的“文化無意識”則較多。
西方社會對人性的預設是“性惡論” ,認為人都是“無賴”“魔鬼”,不能依靠“圣賢道德”歸順人性、治理國家。于是,不斷地制定制度、法律來限制惡的人性,限制人的惡念、惡行,以達到治理城市、治理社會的目的。怎樣才可以使帶有“惡”的人接受、服從制定出來的法律和制度呢?那就必須讓他們承認:制度和法律代表的是“公意”,在制度、法律的設計中包含了對社會公民,自然也包含了自己在內的人的權利與利益的□大、□根本的關照,體現(xiàn)著對他人的不傷害,也不傷害別人的公正、平等、正義的成分。所以,城市的發(fā)展,一方面是城市法治化的程度越來越高;另一方面是對城市社會公正、平等、自由的探索、落實也越來越多,看似相對立的兩極是統(tǒng)一的。所以,城市法治必然更人道、更人性,更體現(xiàn)出對人的□□關懷。
西方社會從“性惡論”出發(fā),提出了保證人與人交往的契約論。“契約”是以平等、自由、權利為前提的,而不能以強制性為前提。這是一般契約與法律的不同之處。但契約也具有法律的意味,任何一方的毀約不僅是不道德的,也可能意味著是對法律的觸犯。契約意識的形成、普及確立的是制度、法律的□□,嚴格的守法意識與成熟的契約意識是“孿生兄弟”。契約意識與法治精神是相伴而生、相互促進、共同發(fā)展的。所以,形成對城市制度內心認可的城市制度文化,與民眾廣泛地形成契約意識是分不開的。
當今我國城市制度的建設,從根本上說就是通過對城市制度文化的培育,促進城市精神文化建設。沒有民族文化、民族精神的積淀,沒有城市精神文化的引導,沒有以民眾內心的價值判斷、認知標準、行為選擇等作為外在城市制度文化的支持,城市制度是不能長久地發(fā)揮作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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